①产品质量指标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。
②常规污染物指标(按HJ 557方法制备浸出液)符合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》(GB 3838)中III类水体和饮用水源地指标限值。
③农药、医药等行业的特征污染物指标符合相应的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》中食品最大残留限量。
以上再生产品标准体系符合《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》(GB34330-2017)中第5.2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(2018修订)》中第二十六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八条的有关规定,满足了资源化利用产物和再生产品“保障公众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”的根本要求。